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 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第十九章 目录 第二百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