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二十一条 母婴保健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胎儿的严重遗传性疾病、胎儿的严重缺陷、孕妇患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其生命健康和安全的严重疾病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八条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