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二十条 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对其进行产前诊断: 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 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 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 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 初产妇年龄超过35周岁的。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