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对其进行产前诊断:

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

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

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

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

初产妇年龄超过35周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