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