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十七条 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