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 第二章 康复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 第二十条 第二章 康复 第二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康复器械、辅助器具的研制、生产、供应、维修服务。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