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 第二章 康复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康复 第十九条 医学院校和其他有关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康复课程,设置相关专业,培养各类康复专业人才。 政府和社会采取多种形式对从事康复工作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向残疾人、残疾人亲属、有关工作人员和志愿工作者普及康复知识,传授康复方法。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