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康复 第十五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 第十六条 康复工作应当从实际出发,将现代康复技术与我国传统康复技术相结合;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优先开…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在医疗机构设立康复医学科室,举办残疾人康复机构,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科学研究等工作。 第十九条 医学院校和其他有关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康复课程,设置相关专业,培养各类康复专业人才。 第二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康复器械、辅助器具的研制、生产、供应、维修服务。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