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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 第八章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损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 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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