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 第六章 福利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 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福利 第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举办福利院和其他安置收养机构,按照规定安置收养残疾人,并逐步改善其生活。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