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 第二章 康复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康复 第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康复器械、生活自助具、特殊用品和其他辅助器具的研制、生产、供应、维修服务。 第十六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