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 第二章 康复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康复 第十四条 康复工作应当从实际出发,将现代康复技术与我国传统康复技术相结合;以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康复为基础,残疾人家庭为依托;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并开展康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