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 第二章 康复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康复 第十三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康复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第二章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