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 第十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