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9年) 第三章 授予品种权的条件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9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授予品种权的条件 第十二条 依照《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条例》施行前首批列入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的和《条例》施行后新列入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的属或者种的植物品种,自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品种权申请,经育种人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的繁殖材料不超过4年的,视为具有新颖性。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