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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授予品种权的条件

第十一条 授予品种权的,应当符合《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本细则第二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依照《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条例》施行前首批列入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的和《条例》施行后新列入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的属或者种的植物品种,自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 第十三条 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以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用于植物新品种命名: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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