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11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1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 第五条 《条例》所称繁殖材料是指可繁殖植物的种植材料或植物体的其他部分,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六条 申请品种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统称为品种权申请人;获得品种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统称为品种权人。 第七条 《条例》第七条所称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第八条 《条例》第八条所称完成新品种育种的人是指完成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育种者)。 第九条 完成新品种培育的人员(以下简称培育人)是指对新品种培育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仅负责组织管理工作、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能被视为培育人。 第十条 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被授予一项品种权。 第十一条 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在国内培育的新品种向外国人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向农业部申请审批。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部可以作出实施品种权的强制许可决定: 第十三条 依照《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农业部裁决使用费数额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裁决申请书,并附具未能达成协议的证明文件。农业部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裁决并通…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