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1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条例》第七条所称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育种;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育种;

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3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育种。

《条例》第七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仪器设备、试验场地以及单位所有的尚未允许公开的育种材料和技术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