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1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部可以作出实施品种权的强制许可决定:
为了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需要;
品种权人无正当理由自己不实施,又不许可他人以合理条件实施的;
对重要农作物品种,品种权人虽已实施,但明显不能满足国内市场需求,又不许可他人以合理条件实施的。
申请强制许可的,应当向农业部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各一式两份。
农业部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需要组织专家调查论证的,调查论证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同意强制许可请求的,由农业部通知品种权人和强制许可请求人,并予以公告;不同意强制许可请求的,通知请求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