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25年) 第七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25年) 第七章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有侵犯品种权行为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据… 第四十二条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在查处侵犯品种权案件和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就品种权的申请权和品种权的权属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 对不知道是侵犯品种权的繁殖材料、收获材料实施下列行为,能够证明有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索取、收受贿赂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在品种权申请过程中存在欺骗、隐瞒、伪造等不诚信行为的,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