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1979年) 第三章 森林保护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1979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森林保护 第二十条 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革命委员会,应当在珍贵、稀有动物和植物的生长繁殖地区,划定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加强保护管理,开展科学研究。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