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1979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严禁毁林开荒、毁林搞副业。已经毁林的,限期由毁林单位或者毁林人员还林。

禁止在幼林地、封山育林区、防风固沙林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采取砂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