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1979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各级革命委员会和各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森林火灾,保障森林的安全:
要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对林区野外一切用火和一切可能引起火灾的活动,必须规定安全措施,严加管理。
在林区建设各种护林防火设施。在大面积国有林区,由民航部门建立航空护林专业队伍,进行航空护林。
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全力扑救。当地驻军和商业、粮食、卫生等部门要大力支援。扑救森林火灾时,可以优先利用铁路、公路、水运、航空和邮电等部门的交通和通讯工具。
发生森林火灾,必须查明原因,调查损失,追究肇事责任,严肃处理。
扑救森林火灾负伤或者死亡的人员,国家给予医疗或者抚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