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1979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林区县革命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指挥机构。林区的社队和国营林场、农场、牧场、厂矿等单位,要建立群众性基层护林组织。行政区交界的林区,要在各有关革命委员会的领导下,建立护林联防组织。

林区的社队和国营林场、农场、牧场、厂矿等单位,在县革命委员会领导下,划定森林保护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护林人员。

护林人员的主要职责:

进行巡察。

制止一切可能引起破坏森林的行为。

将引起森林火灾和其他破坏森林的违法分子,送交当地公安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