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年)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国家核安全局负责民用核材料的安全监督,在核材料管制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年) (一)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国家核安全局负责民用核材料的安全监督,在核材料管制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 拟订核材料管制法规; 第六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