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年)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国家核安全局负责民用核材料的安全监督,在核材料管制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年) (三)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国家核安全局负责民用核材料的安全监督,在核材料管制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三) 核准核材料许可证。 (二)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