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年) 第四章 许可证持有单位及其上级领导部门的责任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许可证持有单位及其上级领导部门的责任 第十六条 核材料许可证持有单位的责任是: 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 对所持有的核材料负全面安全责任,直至核材料安全责任合法转移为止; 接受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