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年) 第三章 核材料管制办法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核材料管制办法 第十五条 发现核材料被盗、破坏、丢失、非法转让和非法使用的事件,当事单位必须立即追查原因、追回核材料,并迅速报告其上级领导部门、核工业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和国家核安全局。对核材料被盗、破坏、丢失等事件,必须迅速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