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核材料持有单位必须切实做好核材料及其有关文件、资料的安全保密工作。凡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要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准确划定密级,制定严格的保密制度,防止失密、泄密和窃密。

对接触核材料及其秘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