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年) 第三章 核材料管制办法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核材料管制办法 第十三条 运输核材料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核材料托运单位负责与有关部门制定运输保卫方案,落实保卫措施。运输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核材料运输途中安全。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