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1998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应当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申请,填写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申请表(以下简称出口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合同或者协议的副本;
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的技术说明;
最终用户证明;
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保证文书;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合同或者协议的副本;
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的技术说明;
最终用户证明;
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保证文书;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