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1998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从事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的出口经营者,须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登记。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