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1998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的许可,应当遵循下列准则:
接受方保证,不将中国供应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用于核爆炸目的;
接受方保证,不将中国供应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用于未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的核设施;
接受方保证,未经中国政府允许,不将中国供应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向第三方转让。
接受方保证,不将中国供应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用于核爆炸目的;
接受方保证,不将中国供应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用于未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的核设施;
接受方保证,未经中国政府允许,不将中国供应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向第三方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