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1998年)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1998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属于参加境外展览、中方在境外自用,并在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在申请时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同意,可以免予提交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有关文件。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