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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第四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为开展游艺活动,可以配置口径不超过4.5毫米的气步枪。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 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枪支管理证件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五十条 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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