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向本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配备、配置枪支的;

违法发给枪支管理证件的;

将没收的枪支据为己有的;

不履行枪支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