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2000年)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2000年) 第六十七条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机动车所有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的,处200元罚款。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