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2000年)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2000年) 第六十六条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章 目录 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