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2000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有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变更后三十日内,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资料,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行驶证》;

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机动车的标准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