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2000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变更登记时分别登记下列事项:
机动车所有人变更后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变更后的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属于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至第六项的变更事项的,登记修理厂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
变更车身颜色的,登记变更后的车身颜色;
更换发动机和改变燃料种类的,登记更换后的发动机号码和燃料种类;
更换整车或者车身、车架的,登记更换后的车辆识别代号、车身颜色,以及负责更换的制造厂的证明;
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