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2000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更改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的;

机动车所有人住所的地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改变的;

改变车身颜色的;

更换发动机或者改变燃料种类的;

因故损坏无法修复需要更换同型号车身或者车架的;

因质量问题,制造厂给机动车所有人更换整车或者更换同型号发动机、车身、车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