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2000年) 第七章 停驶、复驶和临时入境登记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2000年) 第四十二条 第七章 停驶、复驶和临时入境登记 第四十二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于受理当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停驶或者复驶事项,收回或者发还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恢复行驶时,超过检验周期的,应当经检验合格。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