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2000年) 第七章 停驶、复驶和临时入境登记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2000年) 第四十一条 第七章 停驶、复驶和临时入境登记 第四十一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要停驶或者停驶后恢复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资料,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停驶登记或者复驶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机动车登记证书》; 申请停驶登记的,交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 第七章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