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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2000年) 第七章

第七章 停驶、复驶和临时入境登记

第四十一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要停驶或者停驶后恢复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资料,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停驶登记或者复驶登记: 第四十二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于受理当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停驶或者复驶事项,收回或者发还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恢复行驶时,超过检验周期的,应当经检验合… 第四十三条 临时进入我国境内道路行驶的境外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入境地车辆管理所申请临时入境登记。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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