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国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第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第十条 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和各级无线电监测站、国家无线电频谱管理中心、国家无线电频谱管理研究所,分别承担电波监测、技术审查、新技术开发和科学研究等工作。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