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参与拟订并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拟订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办法;
审批军事系统无线电台(站)的设置,核发电台执照;
负责军事系统无线电频率的规划、分配和管理;
核准研制、生产、销售军用无线电设备和军事系统购置、进口无线电设备的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技术指标;
组织军事无线电管理方面的科研工作,拟制军用无线电管理技术标准;
实施军事系统无线电监督和检查;
参与组织协调处理军地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