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国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拟订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行政法规;
制订无线电管理规章;
负责无线电台(站)、频率的统一管理;
协调处理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制定无线电管理方面的行业标准;
组织无线电管理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
负责全国的无线电监测工作;
统一办理涉外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拟订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行政法规;
制订无线电管理规章;
负责无线电台(站)、频率的统一管理;
协调处理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制定无线电管理方面的行业标准;
组织无线电管理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
负责全国的无线电监测工作;
统一办理涉外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