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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 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七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 第三十二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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