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三十二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