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